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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家具的鉴定,最重要的内容是确定年代.目前,要准确鉴定明清家具制作的绝对时间尚有困难,但从用材、品种、形式、花纹 及
构件造法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判明其相对年代还是可以。 |
家具的形式是断代的重要依据。许多明清家具的年代早晚,都可以从形式上的变化来判断。如坐墩的形式,即经历了一个由矮胖到瘦高的变化过程。凡具有前者特征的坐墩,年代一般要早于后者。但也有一种四足呈如意柄状的常见清式坐墩形体兼有矮胖、瘦高两种。它们多为清中期以后的广式家具,苏制家具中也有仿制。在扶手椅中,凡靠背和扶手三面平直方正的,其制作年代大多较早。从罗汉床的床围子形式变化来看,三块独围板的罗汉床,要比三块攒框装板围子的早;围子尺寸矮的,早于尺寸高的;围子由三扇组成的要早。反之,则较晚。对于架格来说,区别它是明式还是清式,主要看它的横板是通长一块,还有立墙分隔。至于架格被分隔成有高低大小许多格子的多宝格,决非明式。它是清乾隆时期开始流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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