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某拍卖中心在审查了张某提供的身份证、拍卖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后,同意以30万元的地价来拍卖张某的一处房产,并与张某办理了相关的拍卖委托手续。
此后,该拍卖中心为了进一步核实标的物的现实状况和属权是否清楚等问题,委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证实:坐落于该市城乡街812号的楼房建于2001年,总面积为328平方米,四层楼,房屋现状完好,无质量问题,面积与“两证”上登记的图纸基本相符,与相邻无纠纷。《拍卖公告》也随之发布。
纠纷
正当将要拍卖此房产时,有人电话告知该公司,该房是张某父母的遗留财产,张某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在其他地方工作。但是,张某在委托拍卖之前,就已经到当地的土地管理局和房产局对“两证” 作了变更,并将该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自己的名字登记,领取了“两证”。如果是这样,那该项委托拍卖是否合法,拍卖是否能够继续进行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解答
该处房产属于张某父母的遗产事实不容争议。虽然没有遗嘱,但是按照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该遗产应该由张某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和他的弟弟妹妹共同继承。该标的物属于共同共有人的财产。张某虽然出示了已是自己名下的“两证”,但这也不能证明该房屋的权属归张某个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个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可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故而该处房产业应该去定为他们兄妹共同共有的财产。
张某以其个人名义主张拍卖该房产,其行为明显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张某无权处分共同共有人的共同财产。其要求拍卖该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6条规定。因此,拍卖中心不能接受张某的委托。但是可以在征求张某弟弟、妹妹的同意后,由他们共同委托定办理相关手续,再进行拍卖。 |
|